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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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7:0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凌)记者10月13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在该厅刚刚下发的《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对当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涉及的14万超编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作了具体的安排。 据悉,河南2100个乡镇,总编制16.21万个,实有人员却达30.23万人。为彻底解决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问题,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从根本上减
——养老保险。《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后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次性给予辞职费和补偿金的辞职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到企业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是未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按第一种情况处理。重新就业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医疗保险。《意见》规定,乡镇机构改革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乡镇机构改革后予以保留的应继续缴费参保;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清偿以往欠费。 未参保的应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镇机构改革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清失业保险费。所涉及分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再就业优惠政策。未就业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还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②13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