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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面前慎选“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7: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0月13日讯(记者董震)省城的张先生被人打伤后选择了“私了”,后来病情恶化后又将打人者告上法庭要求增加赔偿,日前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我省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法律保护合法的“私了”,受害人选择“私了”时应当考虑周全。

  张先生今年50岁,原是一家公司汽修总厂职工。1999年3月19日下午,张先生与时任公司领导之一的景某发生矛盾后被打,头面部多处受伤,鼻子粉碎性骨折。后经荣军医院鉴
定,鼻部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眼睛也构成了十级伤残。

  出院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景某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和补助7.6万元,今后不再追究,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事后,公司从中扣除了为张先生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实际支付了6.65万元。没想到,张先生后来又被诊断患有外伤性癫痫玻医院认为是外伤引起的后遗症,这种疾病损害的是患者神经系统的健康,直接伤害了张先生的智力,使他失去了劳动能力。

  此后由于生活非常困难,张先生为了看病四处借债。张先生向给他造成伤害的景某再次要求赔偿,景某以他们已经一次性“私了”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余,张先生将原来的公司和景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及继续治疗的费用5万元,伤残者生活补助费5万元,两项合计10万元。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后于日前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签了协议,约定一次性“私了”,但只是当时造成的伤害的处理,后来受害者发现患上了更严重的后遗症,有权继续要求赔偿;对此,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李新振则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的“私了”协议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协议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选择“私了”应当慎重,最好在“私了”协议中注明可能出现情况的后续处理问题,否则可能难以通过司法救济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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