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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7:55 潇湘晨报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
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袁名清苏确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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