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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民告官案在基层法院遇阻力可越级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报电 (记者 陆贵生 郭宏鹏) 记者今天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印发了《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如果遇到困难和阻力,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异地或提级受理;受诉法院7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意见》规定,今后对于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遇到困难和阻力的行政案件,中级人
民法院应当采取指令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以减轻基层法院压力,使案件依法审理。所有行政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行政审判庭审理。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各级法院立案庭应当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原告的起诉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遇到严重干扰致使不能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起诉人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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