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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官司再燃战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21 潇湘晨报
调查权官司再燃战火(图)
张松柏上诉银行不配合调查属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酝酿修改《律师法》

  一个共识是:律师调查权必须保证,虽然允许律师无条件地查询银行等单位信息也会造成权利滥用,但只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而不是当事人同意的限制)就可以避免,这就形成了对立法技术的考验。

  今年4月开始,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湖南省人大在全省范围布置开展了《律师法》颁布实施八年多来的首次执法检查,并提交报告。全国人大在其他省市,如北京、天津、重庆、安徽、广东等地也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律师的意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审议律师法(修改草案)做各项准备。据悉,《律师法》修改方案年内将提交国务院,力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立法规划。

  因不服“调查权官司”的败诉,昨日,律师张松柏正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冀望能在二审中“扳回一局”。诉讼请求撤销(2005)芙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提供被调查情况的行为违法。“调查权官司”再燃战火。

  10月9日,张松柏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拒绝向原告提供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的行为没有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几乎所有拥有法定调查权的律师在各银行都吃了闭门羹。对于我来说,这是一场‘涉及原则’的战斗。”张松柏说。同时拒绝律师前来为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还有诸多大大小小的行政部门。张松柏之诉的背后是湖南乃至全国成千上万名律师对其调查权的坚持。

  据悉,律师状告银行不配合调查在我省近年来尚属首次。

  律师调查遭银行拒绝

  张松柏是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5年5月27日,正在办理一个代理案件的张松柏带着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来到长沙市蔡锷中路,走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大门——这是一起重大财产纠纷,他首先要调查案件关系人的基本账户情况。

  说明来意后,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立即明确表示拒绝:“总行没有律师可以查询的规定”,而且很快在张松柏的介绍信上进行书面答复:“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可以查询,暂不可以查询。”

  “律师调查权是法定的,人民银行没有理由拒绝调查。”张松柏回来之后就写好了起诉书,并很快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长期积累下来的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似乎找到了一个小小的爆发口。

  一审律师败诉

  银行方面也积极应诉,9月27日,庭审开始。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自我辩护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认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因此,被告自然负有对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向原告提供查询基本账户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而张松柏则认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说,这个办法根本就不适用于人民银行。律师来调查,人民银行必须配合。

  更为核心的焦点在于律师调查权本身。根据《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张松柏将这一条作为调查权的基本依据,而银行方面也据此认为:你的调查权的前提是经我同意,协助律师调查不是我的法定义务!

  银行的意见被芙蓉区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张松柏败诉。

  《律师法》对调查作了限制

  对原告的致命一击居然来自原告所依赖的《律师法》!

  事实上,《律师法》第31条为人诟病已久。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条甚至有立法倒退之嫌:比如,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也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但新《律师法》公布后,却增加了“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那么,律师只能离开,从而从根本上限制了律师调查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一对比,《律师法》第31条就显得很有几分尴尬。

  受到权力部门收费困扰

  律师调查涉及的主要部门除各大银行之外,还有车管、房产、电信、国土、工商、税务、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张松柏介绍说,除了面临拒绝调查的问题外,律师还受到权力部门收费的困扰:目前长沙除了车管部门之外,大多允许查询的部门还要求交纳200元左右的查询费,而复制费也往往高得出奇。

  一些律师指出,即便同样是允许查询的信息,法院、检察院查询并不要交纳查询费,而律师就要,这并不公平。这笔钱最终还是要由当事人出,最后成为诉累的一部分。

  问题还在于:即便可以查询的部门也往往带一个附加条件——拿着立案证明才能查档。但现实是,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查询相关档案而获取财产线索,案尚未立,怎么有立案证明?另外,许多律师有大量的非诉讼事务,诸如商务、贸易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资信调查、资质审查、辨别往来法律文书的真伪等等,都需调查相应的机关、部门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非诉讼法律事务都根本无需立案,又何来立案证明?

  法院也深受其困

  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受害者不仅仅只是当事人和律师,法院也深受其困。

  仅以张松柏案一审所在的芙蓉区法院为例。近年来,该院诉讼案件迅猛增长,法官应接不暇。2002年,该院受理案件2572起,到2004年则增长到3531起,从今年前9个月情况来看,增长的趋势丝毫没有减弱,去年大多一线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都在100件以上,最多的达到206件。即便把节假日都算在内,每两到三天就要断一件案子。

  其中多数案件都是涉及财产的,如果律师调查不到线索,必然申请法院调查,为了判决公正,法院必然要批准,于是大大小小的调查都堆到法官头上。一名法官举例说,一个离婚案件,房屋按揭要跑银行查账;存款,双方一般有多个账户,要到各网点查账;股票,跑证券公司调查;住房公积金,省、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都去。这些调查,正常的每个都要花半个工作日。“一年一百多起案件,都这么跑,那还要不要留点时间开庭审理啊?”同样的状况还广泛地存在于执行中寻找“老赖”执行线索的过程中,成为“执行难”成因之一。

  本报记者 黄志杰/文 殷建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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