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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温度不达标罚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23 哈尔滨日报

  据《沈阳日报》报道 (记者 龚义龙) 供热温度不达标、不连续运行的供热单位,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不按期供热或中断供热的,供热公司除了将被处以1-3万元的罚款外,还要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赔偿。这是10月13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刚刚出台的《沈阳市冬季供热运行及服务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今年8月,沈阳调整了供热价格,市民也对采暖供热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供热
办表示,今年的采暖期为11月1日零时至2006年3月31日24时。期间,供热的室温不得低于16℃,元旦、春节期间不得低于18℃。全市供暖企业及其下属锅炉房,必须保证连续24小时运行,保证室温24小时在16℃以上。如果供热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实行连续运行,并且用户的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将被处以2000元至1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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