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居民在厦就业可参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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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0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缴费标准参照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具体事宜可咨询12333 本报讯 (记者 黄怀 通讯员 胡晓牧)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税局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从现在起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将纳入我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对象 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 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办理时间 以前曾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在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事宜可咨询12333,或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文件。(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