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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将被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13 桂龙新闻网

  22种政府定价药品10月10日起降价,药品销售单位、医疗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了降价政策,是否越权制定价格,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进行变相涨价?记者10月13日从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了解到,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从2005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前开展的我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把检查重点放在了药品价格方面。检查时限为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不准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

  据悉,鉴于广西将于2005年11月1日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所以,这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不将“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列为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的重点是药品价格。检查内容为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等行为;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都被列入专项检查的对象。

  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被曝光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同样是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行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

  据悉,在进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中,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会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将进行正面宣传。

  医疗机构不得开“大处方”

  一个小病却被收取了昂贵的医疗费用,只因医生随意给患者选择贵重药品来开处方,这样令不少患者“深恶痛绝”的医疗不正之风也将被价格主管部门“秋后算账”。记者了解到,专项检查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卫生、医药、价格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的负责人指出,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将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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