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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借公款 拒不执行裁定宁夏一国企老总被判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25 检察日报

  本报银川10月13日电(记者薛正俭) 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王贵增(曾任宁夏石嘴山市市长,正厅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杨俊峰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王贵增在担任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没有经过集体研究,批准将15万元借给某公司,此款至今未还。王贵增担任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0年4月,未经集体研究就将银行贷款中的20万元借出,此款至今未还。另外,2001年7月,王贵增任命杨俊峰为凤宸房地产公司西宁分公司的第一副经理,负责在西宁市开发西宁商城项目,拖欠了宁夏太西集团钢材款。2001年3月19日,法院根据太西集团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凤宸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银行存款等资产。王贵增、杨俊峰明知西宁商城房产已被查封,仍决定出售部分房产获利80万元,该80万元未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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