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三地居民在厦门就业后将可办社保(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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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5:12 海峡都市报 | |||||||||||
参保后,台港澳居民将可一样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N本报记者陈挺/通讯员陈相秋文/图
本报讯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厦门市地税局正式下发文件,从10月10日开始,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已经正式纳入厦门市社会保险范畴内。 据了解,相关前提是,参加厦门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必须是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厦门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按规定,在厦门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三地居民,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厦门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