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原公安局长邵建伟受贿201万元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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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6: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10月14日电 (尹天玺、岳万科) 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在干部调整及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收受钱物,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626536元、美金1万元、港币29万元,约合人民币201万多元,日前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年48岁的邵建伟是河北晋州市人,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
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9年,任帅、吴冰因分别涉嫌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留置和刑事拘留于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时任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的邵建伟,先后收取二犯罪嫌疑人亲属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后,为二犯罪嫌疑人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1995年9月至2001年6月,邵建伟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28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6万元。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在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再次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贿赂,先后收取临汾市下属的永和县公安局、蒲县公安局、吉县公安局负责人等13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人民币52.03万元、美元1万元。同时查明,1993年、1999年、2000年,被告人邵建伟在担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及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分三次非法收取两名私营企业主人民币13万元,价值29万元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1998年7月,邵建伟得知山西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正在为职工集资建房,遂向该公司总经理提出为其解决一套住房。到交房款时,当时负责给山西汽车集团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省建一公司直属分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常某,为邵建伟垫付房款89636元。此后,以其妹邵淑霞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邵建伟将常某的儿子调入杏花岭公安分局。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邵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建伟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在立案前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及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