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双胞胎大头娃获赔23.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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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3:20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益阳一对双胞胎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被迫住进医院治疗,这起益阳首例“大头娃”损害赔偿案近日公布了判决结果: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奶粉销售商蔡丽娟、盛毅兵共同赔偿双胞胎“大头娃”23.8万余元。 2003年4月18日出生的陈思海、陈思琴,是一对龙凤双胞胎。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这一对双胞胎兄妹一直食用其母从奶粉销售商益阳市盛源综合批发部购买的“圣王”三补婴
益阳市中心医院今年8月16日作出医学鉴定,认定:陈思海、陈思琴均存在营养不良,其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直接相关,营养不良须进一步改善。今年8月22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就其鉴定作出补充意见:患者营养不良为轻度,伴大脑发育不良,后期治疗费约为人平每年2万元,治疗时间需3年左右。据此,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母亲汤雪辉向赫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蔡丽娟、盛毅兵,生产者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8月间,被告盛毅兵在自己所经营的益阳市盛源综合批发部接待了一名自称是厂方推销“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的业务员。经讨价还价,盛毅兵购买了其推销的奶粉。盛毅兵没有收集业务员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没有收集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对产品进行检测。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2004年5月9日对该奶粉进行检测,认定奶粉蛋白质等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系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的,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两销售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张勇 黄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