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媒人只拿钱不做媒被判全额退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4:34 重庆晨报

  武隆县法院认可原、被告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判被告退还1820元

  本报讯(见习记者詹遥)陈某拿钱找人帮忙介绍女朋友,介绍人张某得钱后却想耍赖,结果被陈某告上法庭。武隆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陈某1820元。

  陈某已43岁了却还没成家。今年4月,他与张某协商,由他支付张某一笔费用,帮他在
张某老家介绍个女朋友。如果介绍成功,则作为张某的报酬,不成功则退还。张某同意后,陈某遂先行付给了张某720元。

  2005年5月3日,张某以要增加介绍费用为由,又找陈某要走1100元。陈某却一直没等到给他介绍的女朋友。一怒之下,陈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张某在法庭上否认收到1820元款项,并称当时和陈某商量时,也没说介绍不成功,就要退钱一事。原告陈某则称,他与张某谈介绍女朋友事情时,就已说清楚,不成功就退钱。还有三位证人可以证实自己支付了1820元给被告张某。

  最后,武隆县法院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