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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0名大学生被勒令退学调查:律师称处分过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8:53 法制早报

  2005年9月29日,12名在校大学生正式委托律师,就“勒令退学”事件,状告其所在高校西华大学。此前的 9月19日,西华大学对该校50名大学生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原因是这50名大学生在上学期数学期末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或找人代考、或帮人代考。

  “勒令退学”事件发生后,被处理的50名学生中部分学生已经办理了离校手续,部分学生依然留校观望,上述12 名学生则认为学校在此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准备通过诉讼
程序解决。

  “勒令退学”的司法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当前高校诉讼案中,由于学校对一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引起的纠纷占相当比例。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依据是教育部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分为6种,学校对作弊情节轻重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但是,学生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维护“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气,必须对作弊行为加以严惩。教育部新《规定》有关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必将有力地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同时也将限制学校处分权的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是,能否因为学生作弊就取消他的“ 受教育权”的争论可能仍将继续,依法治学、依法治校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剥夺公民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既然学校的这种处分是越权行为,那么,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42条理解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对学校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又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理应按行政诉讼受理。同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即这种处分应否撤销,也就不言而喻了。

  有关人士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犯有非常严重错误,甚至触犯刑律的学生,当然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但在修订《教育法》时,应将授权学校作出的处分种类明确界定,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因为这类处分只是学校对受处分者的内部否定,并未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节省司法资源,对学校的处分可规定为不可诉行为。而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罚的设定及应受该类处罚的情形,则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并将处罚权授权给学校。因为它已涉及到对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的剥夺,因此,应同时规定对该类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应受司法审查的结论;我们再从一般的、直观的道理进行考察,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按《行政处罚法》第35条,当事人对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决定不服,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种对公民受教育权、实际上也包括受教育者既已投入的动辄上万元的学费等财产权、及其以后可因受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而获得利益权一并一处了之的所谓“处分”,却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补考考了100分露馅 原来是请枪手代考

  2005年6月底,西华大学各年级数学考试完毕以后,一半以上的学生成绩都没有及格。7月25日、26日,学校对这些不及格的学生进行了补考。

  令学校感到意外的是,许多补考的学生的考分高得惊人。有一名叫赵厚飞的补考生平时的数学成绩比较差,但此次补考居然考了100分。

  于是,赵厚飞被“请”到了学校教务处,面对这份与自己学习成绩相差悬殊的考卷,赵厚飞终于承认,为了这次补考能及格,他在考试的前一夜,与同班好友王史文商议,让他为自己代考。哪知王为他考了100分?

  赵厚飞告诉《法制早报》记者,教务处的领导在承诺他不会被开除的情况下,他才按照领导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将自己找人代考的经过写成一份材料,并就此行为写出了书面检讨。

  赵厚飞找人代考的事件暴露之后,学校教务处用同样的办法,对考分70分以上的补考生进行一一盘问,其中有50 名学生都承认自己是请人代考或者帮人考试,在教务处的领导同样承诺不会被开除的前提下,这些学生均以书面形式将事件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交到教务处,并写了检讨书。

  西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高倩告诉《法制早报》记者,除了被查出本校的这50名找人代考或者帮人代考的学生外,还有外校9名学生也进入了考场,帮该校的学生考试。

  但这些后来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告诉《法制早报》记者,找人代考或者帮人代考的学生不止50人,最少也有70人, 60分至70分以下的考生也有找人代考的现象,而西华大学就此数据予以否认。

  新学期开学以后,这50名学生同时收到西华大学勒令退学的通知。学生们找到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的领导称,这是学校作出的决定,与教务处没有关系。

  由于学校的态度比较强硬,极少部分学生很快就办理了离校手续,但大部分学生已经向学校交纳了申诉书,认为学校的处罚过重,12名学生则准备对簿公堂。

  作弊学生:再给我们一次机会吧

  高倩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代考现象在大学校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学校此次对这些作弊的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做或许能够端正学风,使大学生将来成为国家有用之才。

  被勒令退学的大学生郭鹏希望还能获得继续留在学校深造的机会,他说:“我们都是初犯,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学校应该给我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不应该把我们推上绝路。如果学校不给我们这个机会,我们面对的将是渺茫的前途”

  戴羽等考生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学生考试作弊虽然有过错,但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了解,6月底数学期末考试完毕以后,7月4日至7月17日,他们考试参加学校的军训;7月18日至7月24日,他们参加其他科目的补习。这些学生认为,学校安排的时间非常紧,没有复习就参加补考是不可能考及格的。

  家长戴小平认为,《宪法》赋予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仅因一个小错误,学校就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是一种 “违宪”的做法。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一个学校的数学科目有一半以上的学生没有及格,这也说明该校的教学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学校应该从客观方面查找原因,而不应该一味地责怪学生。

  据《法制早报》记者了解,这些学生大多都来自农村,家庭非常困难,许多学生的学费都是靠贷借款凑来的。按照学校的规定,此次补考如果还不及格,下次再补考,则每科须缴纳600元的“补考费”。许多学生都是为了节约这600元钱而作出了找同学代考的下策。

  同时,几位一直与校方斡旋的家长认为,该校如此多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难道监考老师一点也没有察觉,这充分暴露出学校在管理中的诸多漏洞。

  代理律师:采取一律退学处分过重

  这50名大学生的年龄都在20岁左右,被勒令退学以后,重新回去读高中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走向社会,但没有完成学业和身上“污点”的他们很可能被社会排斥。很多学生都认为,他们的前途是一片迷茫。

  来自河南农村的学生阎海涛学习成绩非常优秀,家里为他读书已经向银行贷款5000多元。此次出自“友谊”帮同学考试而被勒令退学,他感觉自己的一生或许彻底完蛋了,不过他还在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挽救这件事。

  准备起诉的12名学生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下达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第68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均应当根据新规定制定和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原一切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新规定为准。

  新规定第53条中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并没有“勒令退学”这一条纪律处分。而西华大学作出的决定中却采用了已经作废的规定,属适用规定的依据错误。

  12名学生的委托律师认为,新规定第54条第4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新规定在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否可以开除还应结合其他条款,如: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校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52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代理律师认为,此次补考学生在补考复习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害怕补考不及格,再加上相当一部分补考学生是拿助学金、贷学金上学的,本身就存在生存压力。既无钱交重修费,又怕丧失读书的机会,内心产生巨大的担心、恐惧,故请要好的同学代考。代考者更是基于同情,考虑到补考学生的经济负担,怕自己的好朋友失去在校读书的机会,而以错误的方式帮助补考学生,并未考虑事情的后果和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作弊学生的犯错主观恶性很小,动机很单纯,作弊行为不严重,又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好,校方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实属过重。

  就学生和律师的观点,学校并没有作出任何反映。本报记者王甘霖发自成都

  -类似事件-

  成都大学生接吻被勒令退学事件

  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自习室偷偷接吻、亲热而遭到校方勒令退学,之后他俩把学校告上法庭,该案件轰动一时。

  校方律师说,教育法第42条第4款有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可见学生只能申诉,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陈乾波反驳说,第4款还有规定,“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退学这种处分,侵犯了学生的个人自主权和受教育权,这两种权益都是合法权益,当然可以提起诉讼。

  校方律师还说,学校作出退学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讼的范畴;陈乾波马上称,学校与学生不是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不能简单类比为内部行政行为。

  庭审只进行了一个上午就宣布结束,法院最后下达了“中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两名大学生回校上课。

  沈阳大学生状告教育部

  今年23岁的朱泓于1999年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沈阳工业大学录取。2000年9月,沈阳工业大学以朱泓考试成绩不合格为由,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强令朱泓退学。

  沈阳工业大学认为,他们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法律依据,对朱泓因成绩不合格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依据正确。

  朱泓认为,原国家教委的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因其内容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悖。他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后,教育部维持了沈阳工业大学的退学处分。朱泓遂状告教育部,请求法院撤销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其本科大学生学籍,并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国办大学就读。

  教育部认为,朱泓由于学习成绩不合格,难以继续完成学业而被学校退学,其提出由教育部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条件的大学就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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