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提干中受贿201万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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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10 检察日报 | |||||||||
本报太原10月14日电(记者丁毅 通讯员宁风) 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在干部调整及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钱物,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62万余元、美金1万元、港币29万元,共约合人民币201万元,经山西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移交阳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10月10日被以涉嫌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分别涉嫌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任帅、吴冰因,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留置和刑事拘留,时任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的邵建伟,先后收取两名犯罪嫌疑人亲属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后,为任帅、吴冰因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1995年9月至2001年6月,邵建伟在担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下属28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6万元。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邵建伟在担任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再次利用干部提拔、调整之机,收受贿赂,先后收取下属13名公安干警钱物,共计人民币52.03万元、美元1万元。此外,邵建伟还受贿21.9万元人民币、港币29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