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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心助学到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21 法制早报

  □阿成 谭爱芳

  今年17岁的周诗忆幼年丧父,在南宁市打工的母亲欧美燕将女儿安排在南宁市江西中学读高中一年级。

  周诗忆的家庭困境引起陈劲草先生关注与同情。经协商,2004年2月29日,陈劲草与
受助人周诗忆及其监护人 欧美燕签订了一份《资助合同》。

  《资助合同》规定受助人周诗忆的主要义务是:在受资助期间,周诗忆不得退学、不得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 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第五,本科毕业并获授学士学位。受助人若违反须双倍 返还受助财物。

  由于跟不上学习进度,周诗忆选择了退学。

  得知详情后陈劲草劝说周诗忆复学末果。陈劲草后来打听到,周诗忆的家并不是住很简陋的出租屋,而是住在南宁市 新开发某小区,两房两厅很宽敞。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涌上心头。2005年7月上旬,在法庭上,陈劲草要求周诗忆按约定 双倍返还资助金额24000元。

  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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