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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八审未了一起普通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21 法制早报

  发生在黑龙江省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年工程,9年官司,8次审理,多次判决、调解与裁定,至今案件仍未审结

  □文/图本报记者李漠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

  1996年3月1日,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副食品商场(以下简称兴隆副食)做为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绥化市第 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绥化五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绥化五建承建兴隆副食集资楼工程,兴隆副食的委 托代理人高春玉参加合同签订,兴隆副食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孙显军加盖名章,又加盖兴隆副食的公章。之后,绥化五建按约施 工。

  1996年10月17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尚有工程款90多万元被拖欠。绥化五建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 下,于1997年9月,将高春玉告上巴彦县人民法院。

  4次发回重审

  1998年3月20日,巴彦法院漏列兴隆副食这一诉讼主体,作出[1997]巴经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令 高春玉给付绥化五建工程款计人民币944541.20元。

  高春玉以兴隆副食与其系联合开发为由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1998年7月30日, 哈中院作出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后被撤消)。

  1997年9月23日,绥化五建向巴彦法院申请对高春玉所有的442.36平方米的营业室及其它

商品房予以查 封,后上述房屋被巴彦法院依法裁定查封。1998年10月28日,巴彦法院向巴彦县
房地产
管理处下达了[1998]巴 执字第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是,“兴隆商厦高春玉如卖买抵押一、二楼,请协助不予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

  后高春玉与其妹签订了转让协议,又于1999年1月19日过户更名为高春杰所有。之后高春杰又将此房改造成4 个门市房分别卖与他人并过户更名。因此,绥化五建依法申请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不翼而飞。

  1998年11月,高春玉向哈中院申请再审。1999年2月4日,哈中院进行公开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漏列诉讼主体。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本院第346民事调解书与巴彦法院[1997]巴经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发回 巴彦法院重审。

  经过公开审理,1999年10月29日,巴彦法院又作出了第二个[1997]巴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兴隆 副食被追加为第一被告,兴隆副食与绥化五建双方合同被认定有效,判令被告高春玉给付绥化五建500737.26元;被 告兴隆副食负连带责任。

  高春玉又上诉至哈中院。因为高春玉没有到庭诉讼被按自动撤诉处理。

  2000年8月10日哈中院作出的[2000]哈经再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均按巴彦法院(1997 )巴经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执行。并称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春玉被查封的房产被转移,导致高春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巴彦法院将兴隆副食的房产予以查封。2002年12 月23日,哈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将兴隆副食建筑面积为257平方米的4套房子估价60.8万裁决给绥化五建。后此财 产得以执行。绥化五建将执行回来的4套房屋抵债偿还给施工者,但是他们到县房产处办理

产权证时,得到的答复是:“某某 副县长来电话告诉暂不给办理。”这暂不能办理,一“暂”至今。

  至2005年5月17日,经过上诉、抗诉,此案在“撤销、重审”的反复中折腾了4个来回。

  巴彦法院第4次重审本案,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高春玉给付500737.26元工程款; 驳回绥化五建要求兴隆副食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等诉讼请求。

  绥化五建与高春玉再一次上诉至哈中院。

  律师说案

  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城市基础设施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付英鹏发表自己的看法:一是主体问题。根据合同相 对性的原则和签定合同的主体,此案的合同双方应认定为兴隆副食与绥化五建,此双方是合同约定和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受 者。至于高春玉与兴隆副食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解决。二是合同效力问题。此建设合同不违反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为有效合同。

  绥化五建代理律师孟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 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以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兴隆 副食与高春玉无论是联合开发还是出借公章关系,都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官司还要打多久

  绥化五建周经理无奈地说,绥化五建的工程只有1年,但这官司却足足打了9年,还不知道还要打多久,而且很有可 能出现执行回转这样的局面。那么,绥化五建的合法权益也将落空。

  9月19日下午,记者推开巴彦法院王副院长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后,王副院长坚持让记者到上级法院进行采访申请 ,他说法院系统有如此规定。

  记者离开又巴彦法院后,专程来到哈中院,他们的答复是案件正在审理中,不能接受采访。

  10月10日,记者获悉哈中院将于近日就此案再开庭,最终的结果是给予判决,还是继续发回重审,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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