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新觉罗·启笛打官司买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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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35 法制早报 | |||||||||
双方律师PK中外名誉侵权之别 □实习记者 赵矗 9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满族歌手爱新觉罗·启笛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侵权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 认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所属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STAR》
歌手涉嫌盗窃沉沦? 启笛,第六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通俗唱法第一名得主,曾在东方歌舞团任独唱演员,1996年后随丈夫旅 居海外,并逐渐淡出歌坛。其演唱的电视剧《相约》的主题歌《再相逢》至今仍为许多听众所喜爱。 2004年5月14日,第11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夕,为了满足公众参与和关注赛事的需要,中国广播影视报 《明星BIGSTAR》周刊在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文中点评第六届青年歌手电视 大奖赛时写道“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 文章发表后,由于《明星BIGSTAR》周刊为全国发行、影响较大,一时间坊间启笛盗窃成了热门话题。启笛的 亲朋好友在看到报道后纷纷打电话给她询问此事,刚刚产子月余的启笛顿感受到了冤屈,“气得当时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甚至 无法给孩子哺乳”。 状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愤怒之余,启笛将《明星BIGSTAR》周刊当时的主办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赔偿涉案费用 及精神损失共计30余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并在今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 决。 在东城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明星BIGSTAR》周刊发布的有关启笛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并对此提出了批评。 但周刊无侵害启笛的主观故意,驳回了赔偿要求,案件受理费由启笛承担。 收到东城法院的判决后,启笛马上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二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 “涉嫌盗窃”并非空穴来风 一审中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代理的著名媒体维权律师浦志强在代理意见中认为:《明星BIGSTAR》周刊对启笛 “涉嫌盗窃”的描述有可资信赖的消息来源,而原告获奖后的“昙花一现”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关于启笛因“涉嫌盗窃”而沉寂歌坛的说法,既有传媒公开而可信的消息来源,也曾是娱乐圈内耳熟能详的事实。 2002年8月,《京华时报》在《央视歌手大赛风雨沧桑18年荣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不仅提到因情杀女友被 判死刑的1990年专业组美声唱法头奖得主张峰的命运,也谈及了本案原告,“1994年专业组一等奖是启笛,她后来因 涉嫌盗窃沉落歌坛,二等奖的林依轮至今还《向快乐出发》。”2002年8月8日,《卫视周刊》2002年7月(下)刊 发《“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18年回顾》,同样证实了启笛“涉嫌盗窃”的事实。在对 第六届大赛获奖歌手的“后续关注”中,该文指出“启笛身上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故事,就此沉匿歌坛。她不像当年的张行、迟 志强犯了强奸罪,而是涉嫌盗窃。”对此比较隐讳的说法,见诸《歌坛20年造星路曲曲折折》一文,“1994年第六届脱 颖而出的大概只有林依轮还算是小有成绩并一直活跃。他当时是专业组的第二名。专业组通俗唱法第一名启笛因种种原因销声 匿迹。”上述证据表明,启笛的“涉嫌盗窃”,在娱乐圈内尽人皆知。因此,涉案文章对其“涉嫌盗窃”的描述有着可信的消 息来源,《明星BIGSTAR》周刊并未自行捏造其盗窃事实,也未对已有消息进行任何夸张演绎。 无刑事犯罪有公证 启笛的二审代理律师孟克除了出示了启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还出示了北京市公证处关于该 证明的公证件,用以证明《明星BIGSTAR》周刊启笛“涉嫌盗窃”毫无事实根据,双方律师就中外媒体名誉侵权进行了 激烈辩护。 一、对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在主观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构 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二、美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对于公众人物,除非证明媒体有“实际上的恶意”,否则媒体享有豁免权。这种差异的产 生与各国历史和现实的背景密切相关,而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正与对文革历史的总结和反思及传统文化观念不无 关系。但是,各国都会依其本国法审理在本国发生的名誉权法律诉讼则是共同的原则,否则就不成其为法治社会了。 三、一审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支出的合理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因为这些费用支出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并不因为一份迟到的“致歉声明”而免除。这一做法的通俗解释是:让原告在被对方侵权的情况下,还要花钱 买一个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