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私房钱账户”官司争议颇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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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35 法制早报 | |||||||||
“私房钱账户”的推行是否存在法理障碍?银行经营与婚姻法抵触该咋办? □本报记者曹芃 一种名为“四方钱”(谐音为私房钱)账户在上海浦发银行首次开通之后,近日广州、深圳、杭州等沿海城市均开通 此银行储蓄业务。出乎意料的,小小私房钱给上海浦东发展
为“私房钱”离婚 2005年8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原告李玉林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区支行没有履行保 护储户权益的义务,此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为此将浦发银行长宁支行告上了法庭。 2005年元旦过后,李玉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开了“私房钱”账户。“我们公司有时候会发一些额外的 奖金,这些钱是不打进工资卡的。平时我老婆管家里的钱,因为孩子上学要的钱越来越多,她对我的钱也管得比较严。可是, 一个男人在外,难免会有一些应酬。我和朋友一起出去不能总是让别人拿钱。刚好有一天我去银行办事,听说了有关‘私房钱 ’的事,就在浦发银行开了个账户。当时他们告诉我,这个钱只有我本人拿身份证才能存取。” 李玉林很放心地在银行开了账户。在常人开来,那张小小的卡片与其它的储蓄卡并无两样。2005年8月11日, 李玉林上班时忘记带钱包,妻子王敏发现丈夫的钱包里多了一张卡片,就拿着卡片到浦发银行长宁支行查账,结果发现账户里 居然有一万元存款。当晚,夫妻大吵一架后提出离婚。二人于2005年8月13日到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好男人不该有私房钱” 离婚后,李玉林越想越越生气。“以前,我们夫妻关系还是很好的。我存那笔钱也是不希望因为钱的事情影响我们夫 妻的感情。”李玉林在电话里这样重复了很多次。 2005年8月15日,李玉林以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由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万元。李玉林认为,银行既然已经告诉他只能本人凭身份证才能存取这笔钱,就应该履行诺言,保护储户的隐私权。 针对李玉林的说法,浦发银行长宁支行辩称:“按理说,好男人就不应该有私房钱。我们开办这项业务是为了保护一 些储户的隐私,但是,这并不是银行的义务。如果因为私房钱离了婚也要找银行的责任,以后我们的工作就都不用做了。”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中,长宁区法院的相关人员没有发表看法。 “私房钱账户”有违婚姻法 “私房钱账户”的推行是否存在法理障碍?杭州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项业务符合国家“存储自由,为储 户保密”的规定,“存款保密”也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这种存款实行实名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王博士认为,银行 开设此账户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只是换了个名目而已。但有违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各种收入,都属于共有财产(双方事先 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隐匿财产,都是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如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私房 钱能否算共有财产?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发现了这笔钱后该如何处理?如果开立“私房钱账户”者死亡,而在没有任何人知道 的情况下,这笔钱将如何处理?凡此种种,开设者显然不能说清楚。 王博士说:“存私房钱实行的是实名制,即便是婚前开设,婚后存入,银行也有记载,婚后存入的部分应该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孟令志教授则指出,“私房钱账户”实际上就是银行拉拢客户的一种方式,银行为储 户保密这是行规,但它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是特殊身份,享有一定的特权,任何一方都享有知情权(包 括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银行有义务告知夫妻一方。西方国家家庭实施的是分别财产制,但在形式上是公平的 ,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国大多数夫妻都是共同财产制,这是由夫妻双方收入的差距所决定。“私房钱账户”实行的保密制 度实质是对强者有利,对弱者很不利,支持了夫妻双方中强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链接 -“私房钱账户”是一种个人隐私存款账户,此业务的开展旨在提高部分客户的存款安全度。除了司法机关有特别调 查要求的情况以外,只有持卡人才有权查看和动用该账户的资金,即使是存款人的家庭成员拿着存款人的卡、身份证并知道密 码,也无法查询和支取账户上的资金。“私房钱账户”不是银行卡,也不是存折,而是一张芯片卡,在ATM、POS、短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一般的银行网点柜台都不能查询。即使是持卡人也只有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本人到银行营业部,出示身 份证件,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在授权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询和办理存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