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将对司法鉴定过失行为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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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0:1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何莎) 从本月开始,深圳对有司法鉴定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追究责任。新出台的《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在广东省内尚属首次。
《办法》规定,过失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行为。过失行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 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存有过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如果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