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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法庭不得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1:0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石国胜)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为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那么,人民法庭的设置是否应受行政区划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践也证明,“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决定》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孝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名法官

  一个人民法庭最少要有几名法官?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否适用同一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决定》规定,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至少要有三名法官。这样规定,其目的是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如果一个人民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或者两名法官,很难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我们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人数至少要组成一个合议庭,这是最低标准。在这点上,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都适用同一个标准。

  人民法庭不得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有的地方乡镇党委、政府要求人民法庭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这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它下属的一个部门,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是违法的。因此,《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可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这就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为此,《决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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