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文件出台前须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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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7:28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太原电(记者滕军伟)山西省太原市日前出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依法行政,太原市出台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据介绍,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等,它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保障。 办法同时规定,今后太原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接受备案审查。如果在审查后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之处,必须接受修改,否则不得公布实施。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