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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供热单位和市民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7 哈尔滨日报

  据《大连日报》报道(记者 赵蕴颖)从今年开始,市民与供热单位将签订住宅供用热合同,其中,供用热双方将明确约定,如用户欠缴采暖费,经书面催缴一定期限后仍未缴纳,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大连市城市住宅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其中除供用热双方、用户地址、收费面积及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
的供热期限及18Co居室温度标准外,还明确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约定,如履行中发生争议,供用热双方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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