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命丧采砂河道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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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1: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广德讯只顾采砂却忽视了安全隐患,13岁少年放学途中不幸命丧黄泉。广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的父母获得了52830.50元的赔偿款。 3年前,被告人邓某等9人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在广德县誓节镇阮村村东道路边的河道内采砂。2003年8月,砂船合伙人购得道路以北0.22亩桑田,后将河道旁的道
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邓某等9人将桑田及田边道路转让给被告人黄某、沈某,案中被告人孙某同时也将与之相邻的旱地和道路非法转让给被告人黄某和沈某,二人随后便在上述地点采砂出售。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汪某在征得黄某和沈某二人的同意后,在其砂场买砂。汪某在返回装第二车砂的途中,得知他们装砂地点土层塌方压住受害人13岁的郭某,汪某等人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受害人郭某已经死亡。事情发生后,广德县誓节镇政府召集案中相关人员调解处理未果,受害人郭某的父母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和沈某是砂场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对砂场的安全负责。事发当天,汪某买砂是征得两名被告同意的,故黄某和沈某应负主要责任。因被告人邓某等9人事发前将河边的道路挖断进入路北违法采砂,是事发地危险状态形成的因素之一,故应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汪某出钱买砂,虽事先得到砂场所有人的同意,但装砂后未意识到装砂现场危险状态的存在,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原告郭某某、戴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郭某的监护人,未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也应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孙某转让桑地给他人采砂,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夏姜 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