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从抚养官司看人生百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1:38 人民政协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 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但就是因为父母的 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追索抚养纠纷中,在懵懂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案件来看,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的。2003年208件 ,2004年250件,2005年1-8月已有179件。抚养费官司是面镜子,折射着芸芸众生的百态面孔。

  为犯罪儿子无奈起诉前夫45岁的苑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

  她与前夫于1993年7月协议离婚,经协议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小伟由苑女士抚养,前夫每月给付生活费50元。此 后小伟随苑女士生活,但前夫一直未给付抚育费。苑女士无业,现每月仅领取儿子小伟低保费359元。但儿子小伟脾气暴躁 ,经常摔东西,殴打、辱骂母亲。2003年9月起,小伟失学了。2004年6月,小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看着犯罪的儿子与自己的矛盾越来越深,苑女士心力憔悴,感到已无力抚养教育小伟,母子二人再无法共同生活。 于是,她无奈之下,起诉前夫,要求他来管儿子,而自己给付抚育费至小伟18周岁止。同时,苑女士要求前夫给付小伟生活 费7000元。

  苑女士前夫也有自己不愿接手孩子的难处。他对法官说,我与前妻离婚时,小伟年仅4岁。儿子始终随母亲生活,其 犯罪与他母亲的生活及教育有很大关系。我是残疾人,每月收入仅545元,多年来始终将生活费直接给付小伟或给他购买成 物品。但小伟10多年不与我生活,我们感情生疏,就目前的条件,我亦无法抚养、教育小伟。因此,他不同意前妻的诉讼请 求。

  在审理中,法官征询了小伟的意见,他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 女抚养权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本案中,苑女士母子二人虽在生活中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小伟长 期未随父亲生活,其环境生疏。而且小伟亦有愿随母生活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及生活环境对小伟成长及教育不利。从教育小 伟的角度出发,苑女士与前夫均应克服各自困难,尽力抚养教育尚在服刑期间的小伟。为此,法院判决驳回苑女士的诉讼请求 。

  法官感言: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不 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行为,应加以必要管束,这是父母的教育职责。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儿子的犯罪与母亲 疏忽教育分不开,一推了之等于把教育难题扔给了对方。面对犯罪的孩子,父母应共同分析问题,找出解决办法,而不是宣泄 愤恨和推卸责任。

  拿孩子当砝码母亲再索抚养费1980年出生的王女士现在是某公司秘书。1998年,18岁的她与比自己大11 岁的董先生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

  2001年1月25日,她生下儿子小宁。

  儿子4个多月时,她与董先生分手。分手后儿子由她抚养至今。今年,她起诉董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她起诉称:因 我无固定工作,儿子尚未成年,而且在北京所需的生活费用很高,我与儿子生活相当困难,我曾多次找儿子的父亲要抚养费都 被他拒绝。我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改由其父抚养。

  在法庭上,董先生说,当初我不同意她生育这个孩子。但孩子出生后,我与王女士签定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为:董 先生付王女士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从收款之日起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生活,小宁由王女士负责抚养,与董先生无关。现 金10万元王女士已收下,此事有两个证明人证明。因此,董先生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董先生与王女士已于2001年4月签有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且 董先生已给付王女士人民币10万元。此后小宁随王女士生活尚好,现在王女士以其他理由要求变更小宁的抚养关系,理由不 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感言: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不乏有些父母借着增加孩子抚养费的因由,向前夫或前妻索要钱财。或者有 些未婚生子的母亲,她们是拿青春赌明天的输者,她们认为自己为一个男人付出了青春,当初或许是个砝码的孩子,现在成了 拖油瓶。于是,她们当中有人借变更抚养关系,甩掉“包袱”或再要钱。

  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求增加生活费被驳回1984年出生的大学生阿紫,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001年7 月,父母离婚后,根据父母的协议,她随母亲生活,在某电影制片厂故事片室做美工师的父亲每月给付她生活费600元至她 大学毕业。

  2005年,收入有限的母亲难以支付阿紫较高的学习费用,阿紫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 至每月1000元。

  阿紫父亲在法庭上答辩说:“我一直每月如数交付阿紫的生活费,我已再婚,家庭负担重。而且阿紫现已成年,我愿 意继续承担阿紫的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她大学毕业。如果有能力,我会适当增加她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阿紫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要求父亲再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不能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了阿紫的诉讼请求。

  法官感言: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 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但一般情况下,当子女18周岁已经成年时,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一些大学生起诉离 婚父母增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案件,实际上是呼吁成年子女不要单纯依赖父母,而是要更多地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工助学,走出一 条自立自强之路。虽然大学生实现自立自救,还需要社会完善的救助体系帮助他们,但这毕竟是一个趋势。

  形形色色的涉及抚养关系的案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法律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等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健全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亲权制度。让父母更充分地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 产的养育、管教和保护行使权利、尽到义务。

  2、建立对单亲家庭子女,特别是父母都是生活困难或者父母一方身体残疾家庭子女的社会救济制度。保证他们接受 良好的教育,长大以后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3、为了孩子,父母不要轻易离婚。父母离异对子女的性格形成及今后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影响,据北京丰台区法院统 计,犯罪的未成年人有30%出自单亲家庭。一位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说,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所以,当有些父母因为争执不下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时,法官 会询问10岁以上孩子的愿意,每每看到孩子左右为难的情景,法官很心酸,孩子小小年纪就要承受亲情泯灭的残酷,因为父 母的自私,他们的小小心灵早早地蒙上了一层灰色。

  手机上新浪随时了解神六进展 短信看世界与航天员一起翱翔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