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要申领《就业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2:15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王萍 本报讯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实行备案制度;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此项规定为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并且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