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引入述廉制度 国企老总决策失误要“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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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4:49 东北新闻网 | |||||||||
记者昨日了解到,经过近6个月的意见征集,省政府法制办就今年4月《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目前,《办法》正第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办法》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有及国有控股改制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国资委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举标志着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将纳入法治化道路。 老总年薪与效益挂钩 采访中,省国资委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权,经营者报酬制度一直制约着我省国企改革的进程,此次《办法》的制定将有望克服这两方面的问题。 国资管理机构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合同或者任期经营业绩合同,完成企业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年薪;未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 述廉制度引入国企监管 采访中,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辽宁省还将建立出资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的用权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中提出,将建立企业负责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 辽宁法制报 王庆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