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管局对交通事故过错比例向市民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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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35 天津日报 | |||||||||
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将过错比例分值分别确定为10分、7分和3分交通事故过错比例如何认定杨毅杨彦刘平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杨彦记者刘平)从市交管局了解到,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践,市交管局对“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布并再次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据悉,为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交通事故,准确认定当事人责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交管部门将去年10月向全市公布并征求意见的“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作出部分调整。此次调整,将原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确定的38种行为记10分、28种行为记8分、61种行为记6分、34种行为记4分、11种行为记2分,共计172种承担责任违法行为作出调整,取消了原8分、6分、4分和2分四个分值。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及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较重、一般过错程度,将过错比例分值分别确定为10分、7分和3分。其中,记10分交通违法行为21种,记7分交通违法行为104种,记3分交通违法行为51种,共计176种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适用标准也作出调整和补充,包括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其他当事人不具有本标准情形,不论10分、7分或3分均为全部责任,并新制定了7种特殊情形推定责任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