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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医疗工伤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35 天津日报

  参保人员使用异名库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需个人增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需由个人按照异名库中设定的增付比例增付。

  本报讯(通讯员曲颖冯兆君记者张璐)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
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据了解,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23个和1128个,中成药品种953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新《药品目录》规定了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新《药品目录》规定了适应症。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为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目录》建立异名库,对《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并结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运行实际,名称变更、剂型、规格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异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目录》及异名库适用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异名库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需个人增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需由个人按照异名库中设定的增付比例增付。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异名库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必须提供临床应用依据。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名库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

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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