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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诱导犯罪西安警察抓小姐钓嫖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1:47 生活报

  近日,西安市中山门派出所为给“鸡头”和卖淫女定罪,竟采用网上钓鱼的方式,用卖淫女钓嫖客。法律界人士认为,警方这种有意引导的行为违法,属于教唆行为。

  10月13日,住在西安市南郊的“天天快乐”(网名)上网时,在公共聊天室发现了一条“提供美女”的信息。当晚,他向对方手机发出一条“需求信息”。14日上午,对方主动和“天天快乐”联系,称他手里有美女大学生。21时左右,“天天快乐”与对方见面时,
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抓获,并以嫖娼为由罚款1000元。

  15日上午,记者按“天天快乐”提供的“鸡头”手机号码向对方发短信,询问是否有美女。16时许,一男子拨通记者电话,称他手里的美女大学生分别来自西安南郊两所著名大学,一切见面再谈。由于事情重大,记者及时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警务督察队领导让记者先去采访,与他们保持联系。

  18时13分,在解放路快餐店门口,记者与对方见面时,被中山门派出所的人以嫖娼为由带回派出所调查。外围记者立即将此事通知给警务督察队。当日20时05分,两名警务督察赶到中山门派出所。22时左右,被带到派出所的记者得以自由。

  中山门派出所一负责人解释说,13日下午,他们接群众报警称,网络上出现提供卖淫女的信息,他们随即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网址和电话,将“鸡头”与两个卖淫女钓出,当场抓获。由于没有嫖客,所以还不能结案。此时,“鸡头”手机收到“天天快乐”的短信,所以他们示意“鸡头”约“天天快乐”见面,将其抓获。接下来,“鸡头”又接到记者的短信,民警用同样手段将记者当作嫖客带到派出所。

  西安工业学院教授郑升旭称,公安机关已证实他们在网络上发布的交易广告,可以认定“鸡头”有组织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卖淫女有涉嫌卖淫的违法行为,至少对于“鸡头”已经可以按“组织卖淫嫖娼罪”的嫌疑进行立案侦查。公安人员上述做法涉嫌进一步组织卖淫嫖娼。同时,在诱导犯罪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因为程序违法,也是不能采用的。西北政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袁建平认为,中山门派出所采劝钓鱼”的方式诱导了嫖娼行为的发生,这是一种教唆行为。

  (据《华商报》报道)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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