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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纳四处维权  好乐迪12000为侵权MV"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3:50 云网

  继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向天津、杭州等多个城市的夜总会、卡拉OK、KTV发难后,又将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告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一审宣判被告昆明好乐迪立即停止放映华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越爱越好》和《极度哀艳的晚上》两首MTV作品;并赔偿12000元。

  华纳:好乐迪侵犯了著作权

  去年11月29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华纳诉好乐迪一案。庭审中,原告华纳的代理人称,2003年10月23日,原告在由好乐迪经营的昆都好乐迪,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郭富城演唱的《极度哀艳的晚上》、《越爱越好》两首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作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纳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好乐迪:华纳提供了无效证据

  好乐迪辩称,华纳提供的用以证明其权利的证据之一“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的声明”,属签名公证而不是内容公证,而且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并不具有中国法律承认的著作权认证资格。原告另一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卡拉OK伴唱碟实物,因其属于境外出版物,原告未提供该出版物是在何地首次出版的证据,也未说明该地是否与我国签署了国际公约。尤其是该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过公证和认证,从程序上应认定为无效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好乐迪赔偿12000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为涉港民事案件,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涉案的MTV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涉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原告版权标记的事实,结合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记载,可认定原告是涉案两首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虽对原告拥有该两首作品的著作权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卡拉OK歌厅经营活动中放映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两首作品,已构成侵犯著作权。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确定由被告赔偿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法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诉讼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丁强 王翁阳 魏文静)

  责任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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