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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卡者须防“热心”留条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5:39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南京读者王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前一阵子,他在新街口建行自动取款机上持卡取钱时,不慎将一张龙卡遗忘在机子上,心想卡肯定被人捡走了。第二天,他无意之中再到该自动取款机上用其它卡取钱时,突然发现在取款机边上贴一张留言条,内容为:“我捡到了你遗忘的银行卡,先取走了,请和我联系归还。联系电话:1377668240×。”

  王先生说,他卡上有2000多元钱,正准备去建设银行挂失。当他看到这则留言条时,觉得特别新奇,心里热乎乎的,以为碰到了“活雷锋”。于是,他打电话和对方联系,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显得很热情,自称是某单位机关干部,他是在新街口建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机子上有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便将卡顺手带了回来,现在想还给他。在对方的热情之下,他无意之中说漏密码,结果卡上2000元被从ATM机取走。

  昨天上午,记者到现场采访时发现,这张留言条仍在自动取款机上,联系电话也在。记者打通了这个电话,对方自称姓陈,当记者询问捡拾银行卡的情况时,他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从来没有捡拾到银行卡。他还说,这个号码刚使用不久,难怪老有人打电话来询问捡拾银行卡的事情,且找他要钱,让他一头雾水。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公安机关,一些民警认为这位“热心人”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因侵占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可以主动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民警提醒市民说,碰到这类“热心人”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防止受骗上当。(耿志清)

  法规链接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图为“热心人”的留言条。耿志清 摄

  

丢卡者须防“热心”留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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