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监督员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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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7:50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0月18日电(记者刘海)检察院不该立案却立了案、检察人员查办案件时进行违法搜查等,即日起,凡遇到此类立案不慎重、侦查不规范的情形,成都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都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据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建昌介绍,2003年成都市检察院开始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
雷建昌说,目前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已经比较健全,扩大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时机成熟。为加强外部监督,今后凡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都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后,如果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如果检察长不同意,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如果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