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赃不知情 终审改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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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2:4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阮友直 通讯员黄健忠陈佩仙 本报讯莆田市一出租车司机黄某,在事先不知盗车团伙的底细下,受雇为该团伙提供交通上的6次有偿服务,运载该团伙盗得的16辆摩托车。昨日,莆田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2002年3月至5月间,黄某6次配合运载被盗摩托车16辆,价值10275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共犯,以犯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诉称虽然多次运载同案人,但只是怀疑乘车人的身份,并不明知他们是盗窃犯,自己只是为了赚取运费,不构成犯罪。 莆田市中院查明:盗窃犯杨某等人雇车前及乘车时,没有将其一伙准备前往盗窃摩托车之事告诉黄某。黄某客观上为杨某等人提供了交通上的有偿服务,起了帮助作用。但杨某等人既未与其进行事先的沟通,也未进行盗窃犯罪的意思联络,即其行为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杨某等人的盗窃行为。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原判以其属盗窃共犯、系从犯定罪量刑缺乏事实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