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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名禁称“祖传”卫生部发布细则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3:12 海峡都市报

  N《新京报》供稿

  本报讯昨天,卫生部医政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向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以地名、单位名或个人姓名为名称,但药品、保
健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不能出现在医疗机构名称中。另外,医疗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疑难脖、“专治”、“专家”、“名医”、“祖传”等字眼儿,或者其他暗示诊疗效果的词语。

  实施细则意见征集截至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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