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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复函交通部 交通部门有权扣黑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3:13 海峡都市报

  N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交通部获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查处“黑车”的主要执法者,却不具备扣留“黑车”的权力的状况将不复存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复函交通部,明确了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
规定处罚。

  同时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未制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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