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市拟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3:31 深圳商报

  我市拟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适用范围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在年内制订《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宝安、龙岗两区,并建立专家库保证鉴定公平。

  据悉,我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我市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与这两部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模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法律冲突。

  据介绍,《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宝安、龙岗,适用范围也由“伤、并残、职业病的职工”修改为“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办法》对医疗卫生专家作了规定,包括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职责、选任程序、作用以及应尽义务。比如,规定鉴定专家随机抽取,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后,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从而减轻了鉴定专家的负担。《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对鉴定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劳动能力的鉴定时限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明确了作出鉴定结论产生的程序,即由随机抽取的3名或5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的依据。明确了职工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审批可延长12个月。

  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省再次鉴定的两级三次鉴定模式,有利于被鉴定人节省时间和成本,减轻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