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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可找检察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检宣记者杨炯实习生袁敏)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又将有五种情形的案件将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范畴。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于2003年10月,人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这“三类”案件。从今日起,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五种情形”,有权向检察
长提出纠正意见: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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