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不还?公司老总遭指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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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欠他人巨额债务,有能力还却不还,昨日上午,原成都市新东方经济信息开发总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法人代表毛红站到了成华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 1995年7月19日,成华法院对新东方公司与成都市大千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下称大千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作出民事调解,判令毛红偿还大千公司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
昨日在法庭上,毛红辩称,自己接到执行裁定书后,以货物抵债的形式偿还了大千公司的部分债务。剩下的部分债务他已准备偿还,客观上自己一直在积极努力,并非如公诉方指控的故意欠债不还、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公诉人称,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的判决所依据的不是犯罪金额的多少,金额大小并不影响判决。最后,公诉人要求法院对毛红进行严惩。因此案争议较大,昨日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成华法记者李逢春实习生罗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