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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个人捐助想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5:20 辽沈晚报

  从公民个体献爱心的角度看,栾福山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因其事迹的典型性,其引发的一切社会募捐活动背后的复杂感受,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思考导致这种复杂的成因,将有助于“栾福山们”避免尴尬。

  非议出现的关键时间点! 那些质疑的声音基本都是在栾福山得到巨额捐款之后——他既是发起者,又是受益者,那他的动机是否不纯?

  种种质疑是否不可避免? 栾福山收到的捐款都用到了哪里可否透明?栾妻所称的“成立基金”具有多大的可操作性?

  法律无力约束捐赠行为? 对捐款进行公证,使整个捐赠协议的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受捐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日回放

  

  昨日本报报道《还原“好人”栾福山》,从不同角度全方位还原了曾受央视等各媒体关注并颂扬的“好人”样本——辽阳市农行职工栾福山,据报道,在十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默默资助50余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花费20余万元。此后因为患白血病,受助者高威卖了房子资助栾;而上海斯先生则为他们两人的义举感动,前后为栾、高捐赠25万元。

  记者通过调查却发现了一个不同版本的“好人”:一些受栾福山多年资助的人,最为典型的是高威说他是“少有的好人”;上海斯先生说他是“侠义的好人”;栾的一些同事,甚至包括栾福山的妻子说他是“难解的‘好人’”;而栾曾帮助过的王福绵却称他是“伪善的‘好人’”……

  不难发现,对栾福山的几种带有负面情绪的看法,多发生在他得到巨额捐赠之后。

  有人的解释是,因为处于不同环境的人对同一事物的看法都不会是一致的,这本就是无法强求的。但事实是,这些非议有有意识的,有无意的,有无知的,当然也有别有用心的……

  尤其,这些非议在时间点上的共性是无法回避的。

  在得到巨额捐款后,农业银行辽阳分行有同事认为,得到的钱也差不多了,宣传也该停停了。言外之意似乎是,别再利用宣传为自己捐款了。

  也是在得到巨额捐款后,栾福山自称的多年帮助对象王福绵,向栾家想抵押“借”一部分钱,想得到一份“应当得的好处”。

  也是在得到巨额捐款后,很多外界人士不清楚,栾福山究竟收到了多少捐款,是否真正用在了支付他的医疗费用方面。某种程度上,也开始怀疑栾福山以前的捐款动机:他是不是既是发起者,又是受益者?

  正是因为栾福山在接受社会捐助中的一些不够透明或者不够完善的地方,导致“好事”变得某种程度的不那么“好”了,或者说好事变成了复杂事。

  事实上,这已经指向了一个长期为人们忽视的问题,即如何依法规范各种个人募捐活动与行为。

  从发展趋势上分析,各种个人募捐行为会不断增多。与此相应,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也会越来越多。怎样避免发生相关纠纷?如何依法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怎样规范各种各样的募捐行为?

  舆论 我乐捐也乐于承受非议

  “但我心态好,什么事(非议)都能撑祝”

  不同的观点的产生与目前个人捐助所面临的社会舆论有着密切关系,多种多样,不尽完全正确。

  对捐赠的评价是,首先看他捐没捐。至于私利有多少,钱干不干净,之后承诺履行了没有,这需要监督的能力。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这样理解。

  而栾福山本人这样认为:“不理解太正常啦,都理解就不正常啦。”栾讲,他遇过冷嘲热讽的,遇过像“受助典型”王福绵突然“反戈”的,“但我心态好,什么事都能撑祝”他自己把这种心态的来源解释为,帮助别人给自己带来快乐。

  看到本报昨日报道的沈阳市民戴先生也非常认可捐助行为本身,“就栾福山而言,只要他最初捐助,那么他的行为本身就值得提倡。”

  沈阳市司法局的梁先生认为,栾福山是个好人,梁先生本人也曾受到过别人的捐助,希望各界人士以正确的角度观察别人,他认为现在社会上像栾福山这样的人太少了。

  尴尬 你的捐款怎样才透明

  “那么多人给他,谁知道他到底收了多少?”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以前也发生过一些有关捐款纠纷的案件,弄到最后,好事变成坏事,大家不欢而散。

  此前一场特殊的爱心助学官司在四川成都锦江区法院开审。原告是成都的刘女士,被告是沐川县教育局。官司的起因在于:刘女士在资助沐川一名贫困学生时,将受助学生带到成都读书,就此被沐川县教育局疑指“骗取生源”,刘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应当说捐款公开透明才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制约捐款的来源和用途。但是对于栾福山而言,有人认为其故事被媒体公开广泛报道后,其捐款却没能相应进行公开。

  “那么多人给他,谁知道他到底收了多少?”这在质疑声中出现频率最多。

  “每笔我都有记录,10元的我也记。”栾福山所说的公开应该仅仅是局部环节的公开。

  此前辽阳当地的媒体不定期刊登过《栾福山日记》,“将近20期,我就把当时收到的捐款说一说。”此外,栾也会“主动”找到报道过他的媒体,“但都是数额较大的,几万元的吧。”

  “你还想到其他的透明办法吗?”面对记者的追问,栾的爱人说:“那就建立基金,如果我们收到50万,栾福山要是看病只用40万,剩下的我们就存在基金里,给其他需要的人接着用。”

  至于什么基金,栾的爱人也不很清楚,她只是觉得“这事得跟红十字会说一下”。

  公证 他们的诚信可以约束

  我们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不太细”

  捐赠过程中的信任危机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尤其当个人捐赠、一般赠予行为达到较大数额时,信任危机也最容易伺机爆发。

  “目前,国外在个人捐赠方面的法律很健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杰举例说,在国外有慈善事业法,个人把钱捐给公益机构,前提得说明想捐给什么样的受助人群。公益机构本身是法人,它负责对每笔支出进行监督。每年进行结算,账目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详尽用途、捐赠达到的效果等。

  而比较我们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郭杰也不得不承认,“还不太细。”

  目前,法院在判决中由于找不到社会募捐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范,弹性大,只是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时的一种补充,不能完全替代专门的法律规范。

  为此一位律师认为,对捐款进行公证,应该是将协议(合同)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得整个捐赠协议(合同)的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受捐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法律的约束。捐赠方这种意识的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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