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派出所长二审翻供被判实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5:40 今日早报 | |||||||||
本报记者陈洋根 早报讯车内8万元现金失窃,案子告破,拿了好处的派出所所长碍于情面,示意办案民警将涉案金额减少2000元,以达到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的立案标准,结果一审判决,因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所长葛伯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办案民警孔凡鹰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详见7月29日相关报道)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该案于9月21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开庭。检察机关的抗诉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但二审法院10月1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派出所长在二审审理期间推翻了先前的有罪供述,缺乏悔罪表现,不再存在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原萧山北干派出所所长葛伯林有期徒刑一年;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办案民警孔凡鹰的判罚。 牵涉此案的当事人高丰也受到涉嫌盗窃罪、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沈金木、郭水林受到妨害作证罪的指控,而失主洪海明也被指控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