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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从事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须经银行收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7: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租金安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昨天推出新举措——所有从事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必须通过指定的银行代收、代付租金。该项新规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也就是俗称为“房屋管家”的租赁代理,这一形式给那些欲出租房屋而又没有时间打理的出租人提供了方便。不过,由于各家中介公司在操作等方
面的差异,常常出现中介企业在租赁双方之间直接收、付租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利用给付租金的时间差,迅速囤积大量租金和定金后携款出逃,给房屋租赁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北京一家名为“坚石”的中介公司以“房屋管家”的名义,通过高进低出、截留租金等手段,诱骗房主和房客552人次,骗取客户房屋租金421万元后携款而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昨日推出了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新举措,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从事

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出租人凭出租代理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同时其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银行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2、中介企业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即按约定在银行开设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租赁代理保证金。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出租房屋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代收、代付银行按合同约定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3、银行代收代付租金自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对2005年11月1日前尚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仍要按规定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对于已经签订的出租合同,中介公司应于11月1日前通知租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市房管局还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携带《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于11月1日至20日期间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联系电话:84707035。(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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