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从10月开始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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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钟鞍钢 见习记者 吴怡) “以前我们只知道进城务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参加这次宣传活动,我们也知道了企业应该为我们上社会保险,让我们有保障”。一位来自江苏的农民工在今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京举办的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上对记者说。这次活动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有20多家企业以及400多名农民工代表参加了北京的活动。
据介绍,我国目前农民工人数已达到1亿左右。为进一步维护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今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这已是劳动保障部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此类活动。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取消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废止了农民工流动就业证卡制度,逐步缩小城乡用工差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 为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工伤事故问题,劳动保障部还出台了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和方便农民工参保及享受待遇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已清还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330多亿元,基本完成了清还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北京、天津、上海以及近50个地级城市相继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向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了旨在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培训工作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同时规定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开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北京活动现场讲话时指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加大监察力度,自今年10月至2006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今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开设农民工服务窗口,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在完善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体制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流动就业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使患职业并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都能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北京市政府等部门同20多家企业今天在活动现场共同签署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诺书”,承诺共同创造良好的农民工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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