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再签经贸补充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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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香港10月18日电《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18日在香港召开,国家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就“安排”的进一步开放措施,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通过充分交流和磋商,双方就以下的内容达成一致:
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融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并于2004年10月27日签订其补充协议。“安排”为香港的工商界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拓了商机,并增加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