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家事纠纷:村民非正常死亡祸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新闻透视

  “家庭纠纷,在农村可算是重大事件。”五显镇党委副书记李如松长期负责镇里的综治工作,是长期在田间地头做一线工作的基层农村干部,他告诉记者,家庭纠纷说大也不大,但如果处置不及时、不恰当,都有可能和其他纠纷一样,也会激化,造成夫妻反目、老人绝望的后果,也有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去年村里有一对夫妻吵架,结果妻子跑到田间喝
了农药,死了。家事纠纷,已成为农村居民非正常死亡的罪魁祸首。

  据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介绍,在大同法院辖区中,村民与外地妇女结为夫妻的比例相当大——自2000年以来,汀溪、五显、洪塘三个镇的村民和外地妇女结为夫妻的比例高达近30%。在跨地区婚姻中,夫妻结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容易导致婚后夫妻感情脆弱。再加上强制婚检取消,有些夫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未能生育或存在隐藏病情,这容易埋下夫妻感情不合的隐患。

  此外,大量农村青壮年走出家门进城打工挣钱,许多打工者将自己的另一半及子女留在原籍,被称为“半流动家庭”的群体随之出现。这种家庭通常的情况是: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妻子留在家里照顾老人、抚育孩子、种田看家,也有少部分是妻子外出打工,丈夫留守家里。在这一群体中,一些人遭遇婚姻“红灯”就多了。

  在同安区祥平街道有一对夫妻于1991年结婚。1999年,妻子徐某到国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在此期间,双方都对对方的生活作风产生了猜疑,原本就不好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去年徐某回国后,双方仍一直分居,于是她提出离婚的诉求。但丈夫却说徐某是为了另觅新欢才提出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的说法也完全不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两人离婚。

  大同法庭的一位法官认为,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是农民婚姻关系的重要特点,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从农村到城市工作,经济收入的提高,生活环境的变化,会对夫妻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半流动”家庭来说,新的分离方式对于夫妻二人是一种全新的体验。留守在家的要承担过去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生产和生活责任;而外出者则要面对新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关系,同时又受到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影响,其婚姻观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势必对夫妻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人心,诉讼在农村也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农村的这些家事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要交纳诉讼费用,司法程序复杂,加大了农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

  “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近,大部分之间有血缘关系,或者是熟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李如松说,在农村中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希望纠纷能够得到解决,同时又能维持原有的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

  一旦村里出现家庭纠纷,村里其他人大都会出面劝解。但问题在于,村里这些自发性劝解的行为没有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人员也没有经过培训,劝和的水平不高。该如何强化基层纠纷解决工作,充分发挥本土资源优势,成为地方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课题。(厦门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