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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中心调解协议将成法庭断案“蓝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新闻解密

  根据工作计划,援助中心将深入五显每个行政村,让弱势群体发生纠纷有了一个疏通解决的渠道,也让家事纠纷能在基层有可能得到化解。设立援助中心,既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又从道义的角度给予援助,是解决纠纷的“润滑剂”。

  一位法官说,“在审理这些(民事)案件时,单纯从法律问题解决是比较简单的,但发现由于我们司法机关并不处在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上,无法在纠纷发生时亲临现场,从而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使有些矛盾升级,‘小事’变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直接增加了以后处理的难度,往往造成案了事未了。经过慎重考虑,我们与镇政府共同设立了援助中心。”

  为了最大限度地服务村民,援助中心在五显镇13个行政村村部分别挂牌。村中的综治办、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主任及其工作成员;本村老人会成员、学校教师等在农村能身体力行、有较高威望的、热心农村公益的各方人士等都纳入了援助人员的范畴。

  一个月前,大同法庭已经对援助中心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基本的法律业务培训,此类培训还将在今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展开。同时,人民法庭与各援助中心还加强交流,共同探讨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原则、标准。

  在援助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同安区五显镇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工作细则》规定的,对当事人在援助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法院在审理时应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诉讼标的,着重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单纯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而一方当事人又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启动督促程序。这项规定使得援助中心的调解成为家事纠纷诉讼的一个前置环节,确保了调解的快捷有效。

  援助中心还将协助法庭从实质上解决纠纷:当法庭在审理某些家事纠纷时,如果因为案件事实不清,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法律规定不明等原因所造成的无法进行实体裁判时,可以邀请该村援助中心人员协同参与诉讼调解。让他们利用自身具备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进行劝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撤诉或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纠纷。

  在昨日的挂牌现场,村干部李溪滨对援助中心的未来表示乐观,李溪滨说,多了援助中心这只手,村里的家庭会更和睦,村子也会更安宁。(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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