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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适当提高城市生活取水收费标准 每立方米加价1至2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40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将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拟对城市生活、工业等行业取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至0.20元,以切实节约水资源和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同时,昆明主城区在今年内将按调整的水资源费上限标准执行到位。

  城市生活取水每方加价1至2角

  据悉,综合考虑我省各地水资源状况,结合滇中调水的需要,参照南水北调工程筹资办法,对城市生活、工业等行业用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至0.20元。其中,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在各地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再提高0.05元;属于禁止类的企业再提高0.10元。

  县以上城市地热水征收补偿费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当地城市供水平均价格。地热水和泉水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中,地热水税费合计标准应为地下冷水的两倍以上。同时,发电用水水资源费仍按“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原则上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昆明主城区年内拟按标准执行

  为切实推进水资源费调整工作,昆明主城区在今年拟出台的水价改革方案中按调整后的水资源费上限标准执行到位;其余15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135号文件中列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名单”的其他县(市、区),2007年底以前应达到上限标准;试点名单以外的县根据当地情况逐步调整,但2007年底的征收标准不能低于下限水平。(云南省水资源费拟调整标准详见附表)

  李惠民(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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