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管条例将取消省级管理 由各市自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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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0:21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廖颖谊) 近年来物业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令其立法的必要性也随之凸显。然而由于全省各市情况各异,难以平衡,以致《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曾多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去年11月被终止审议,终未获通过。昨天上午,省人大代表法制一组在广州市人大调研时,部分与会人员指出,《条例》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且也不好统一制定,建议暂时废止,并由广州等地制定相应法规先行一步。
据悉,省《条例》是1998年制定实施的,市人大法制工委主任李力表示,该《条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权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方面的规定,与国务院相关条例不尽一致。目前,广州等地的物业管理问题突出,由此还引发不少社会问题,因此亟需对该《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对于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改草案终止审议一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表示,《条例》的修改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被终止审议,因为涉及面太复杂,各地市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广州行得通的,到河源、梅州可能行不通。因此,希望广州等地先设立相应法规,先走一步,省再根据执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会上不少人认为,先废止省的《条例》,再由较成熟的市设立新法规。 针对有与会人员提出省《条例》废止后,没有立法权的地市如何进行物业管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有相关条例,可以遵照执行。”钟启权副主任最后表示,省《条例》废止后有关地市确实可以根据国务院条例执行,省人大法制委等也有权提出废止,但广州市可先做立法的调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