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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妇女自己选择何时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1:59 新闻晚报

  “退休性别歧视一案”近日有了结果,河南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裁决申诉人周女士败诉。

  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但国务院同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这里使用的词语则是“应该”,属于义务性的规范。可见,“可以退休”和“应该退休”还是有区别的。

  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人们身体素质的提升,不妨赋予妇女在退休年龄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这样,将更有助于保障和提高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社会地位。

  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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