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漏报错报将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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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4:2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天上午,北京市首部气象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初审。按照草案,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因玩忽职守而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造成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活动定时定点预报
实施办法规定,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公众气象预报的发布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气象台站应为国家和北京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定时、定点气象预报。 普通天气状况免费查询 “气象台站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气象服务,但对于国家和北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气象服务是免费的。”目前针对普通公众提供气象服务的“12121”天气查询台,在前30秒的普通天气状况查询时,不收取信息费。但是在30秒后的特殊天气服务时段,按每分钟0.3元收取信息费。 重大错报漏报追究刑责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如果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气象局局长谢璞在介绍立法初衷时表示,一方面,北京市要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要求有现代化的、高质量的气象服务。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和各行业对气象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气象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李方宇) | |||||||||